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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书观点

我国第三次分配已呈现公益性、自愿性、广泛性、法治化和数字化五大特征
——《共同富裕蓝皮书:中国共同富裕研究报告(2022)》指出
来源:共同富裕蓝皮书  作者:张雯鑫   发布时间:2022-12-26

  2022年12月25日,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共同发布了《共同富裕蓝皮书:中国共同富裕研究报告(2022)》。

  第三次分配逐步进入国家政策体系,体现了鲜明的问题导向。现有收入分配制度难以有效缩小收入差距是第三次分配的直接动因,而我国经济总量、中等收入群体规模的扩大和社会慈善事业的有序发展为推进第三次分配奠定了物质基础和社会基础。新时代,我国第三次分配已呈现公益性、自愿性、广泛性、法治化和数字化五大特征。

  公益性是指第三次分配能够有效促进社会总福利的提高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对于社会经济发展具有一定正外部性。首先,公益慈善事业并不以营利为目的,出发点就在于扶危济困,对于受助者而言,由财富收入和发展机会组成的个体效用将因第三次分配而显著提高。其次,通过第三次分配所建立起的社会资源流动机制有助于财富转移至低收入群体,根据边际消费倾向随收入递减规律,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提高将提振社会整体消费水平,以此带动社会总福利的增加和贫富差距的缩小,这对于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共同发展的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自愿性是指第三次分配多出于自愿而非强制,不能够以行政命令的方式摊派慈善任务。真正有效、长期、稳定的第三次分配是在道德、习惯、文化的多重作用下,社会成员自发行动、自觉遵循的默认准则。广泛性是指第三次分配的参与主体广泛。从需求侧看,当前我国虽然已经解决了现有标准下的绝对贫困问题,但由于社会保障机制尚未健全,截至2020年末,仍分别有4亿和5600万人未被纳入养老与医疗保险。在社会公共服务、教育公平、医疗体系、养老问题等方面的民生保障短板为第三次分配提供了发挥作用的平台。从供给侧看,2019年我国慈善捐赠的62%源于企业,企业社会责任和影响力投资是国内企业参与公益慈善的主要形式,个人捐赠占比为12%,社会组织占比为6%;这与美国恰恰相反,2019年美国个人捐款占比为69%,企业仅占5%。这也意味着虽然参与主体具有广泛性,但内部结构仍存在改善空间,提高个人捐款比重将成为我国第三次分配重要的发展方向。

  近年来,我国第三次分配发展还日益呈现法治化与数字化的新特征,为新时代慈善治理提供了新动能。2016年《慈善法》正式出台,标志着我国第三次分配进入法治化阶段,慈善组织、募捐、捐赠、信托、信息公开与监督管理等方面有了更为细致的规定,逐步形成以《慈善法》为主体,以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支撑的慈善法律体系。随着互联网技术、移动支付、网络社交媒体的发展,众多互联网企业参与到慈善公益事业,包括阿里巴巴公益、腾讯公益、水滴筹等网络慈善众筹平台规模逐渐扩大,成为新时代我国第三次分配的鲜明特征。2019年,由民政部指定的20家互联网平台募捐数额占社会募捐总量的4.1%,对互联网慈善项目的累计点击超过108亿次,极大拓展和提升了第三次分配的覆盖范围和参与程度。

  理解第三次分配的时代特征,还需要增加“政策视角”。政策是社会行为与社会选择的重要导向,在第三次分配被党中央正式纳入政策文本后,社会各界围绕第三次分配展开密集讨论,主要在以下两方面存在观点分歧。

  第一个问题,第三次分配是否仅针对高收入群体?第三次分配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后,社会上出现了对其政策含义的片面解读,部分人群甚至产生了国家推进第三次分配就是要“劫富济贫”的隐忧。有恒产者方有恒心,这种错误的认知将会干扰市场正常的投资行为,根据不完全契约理论,企业对政策不确定性的担忧将直接缩减投资规模,不利于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2021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共同富裕的实践逻辑应是在长期历史过程中,先做大、做好蛋糕,再切好、分好蛋糕,否定了通过“逼捐”等方式迅速推进第三次分配的错误思想。第三次分配不是均贫富,更不是劫富济贫,必须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之上,通过设计合理的激励机制,发挥改善分配结构的补充作用。与此同时,慈善捐助从来都不是高收入者的“特权”,参与第三次分配的主体具有广泛性,广大中低收入群体在慈善捐赠与志愿服务领域也都是第三次分配中不可或缺的力量。根据世界慈善捐赠指数报告,2020年慈善指数最高的国家恰恰不是富裕的发达国家,而是印度尼西亚,美国、英国在参与排位的114个国家中,分别位列第19和第22名。由此可见,推动第三次分配绝非仅针对高收入群体,而是一项全民参与、全体共治的事业。然而,现实中政府对于平台企业反垄断的调查,对于高收入群体、“网红主播”的税收调查和处罚等系列操作,也明确传递出支持、引导、规范资本发展,为资本设置“红绿灯”的政策信号。这就引出社会争论的第二个问题,第三次分配的原则究竟是道德自愿还是激励制度引致的自愿?依法加强对资本的监管能够利用行政手段合理规范高收入群体资本所得,属于再分配中调节过高收入的有力举措,但并不意味着要逼迫高收入人群将所得投入慈善事业。自愿性是慈善行为的重要特征,但如果将第三次分配的政策效果完全寄希望于人类普适的、自发的善心,就难以将第三次分配从个别的、暂时的甚至偶然的善心之举提高到普遍的、稳定的社会制度层面。因此,第三次分配的基础是“有条件”的自愿,慈善行为生发于道德力量,但在政策层面却不能简单地以道德标准衡量慈善行为。现有文献对我国企业捐助占比较高的一种解释就是政治因素,企业通过慈善捐助、履行社会责任以获得政治关联、政策红利,或者转移外界注意力,掩盖其不良经营行为等,这为部分亏损企业仍然从事慈善捐款提供了相对合理的理论阐释。因此,我们更需要关心的是如何通过建立合理的激励制度,提高社会群体参与第三次分配的自愿程度。美国个人捐款比重较高就与其特殊的税收制度密切相关,遗产税的征收阻碍了代际财富转移,促使富人选择将其财富转化为公益性基金,提高声誉的同时也避免了高昂的税赋,同时缩小代际收入差距。而美国当前第三次分配格局的形成也并非一蹴而就,慈善基金会也曾经历过国会三次大规模的调查,意在限制基金会通过避税积累财富或依靠社会影响力干预政治选举。在经历调查之后,基金会的管理规范程度有所提升,避免了基金会滥用免税权力的机会主义行为,逐渐使慈善事业走向法治化与规范化。对于我国而言,第三次分配的发展方兴未艾,无论从相关机构数量、捐赠数额、参与志愿服务人数等实效层面,还是从对慈善活动的监管有效程度、与第三次分配密切相关的税制安排等制度层面,都存在较大的改善空间,而根本之举就在于设计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参见《共同富裕蓝皮书:中国共同富裕研究报告(2022)》p38-42,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2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