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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非公益性捐赠激励研究

书   名: 中国企业非公益性捐赠激励研究
英 文 名: NON-PUBLIC WELFARE ENTERPRISE DONATION INCENTIVE
作   者: 朱锦程
I S B N: 978-7-5201-9945-2
丛 书 名:
关 键 词:  企业 慈善事业 非公益性 捐赠激励

中文摘要

近二十年,企业社会责任一直是国内外学界的研究热点和企业实践的热门话题之一。从全球视野来看,社会慈善的发展水平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现代社会慈善是一项具有社会动员、规范运作、公开透明等鲜明特点的社会实践活动,在世界各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都具有广泛的影响。近年来,税收政策、结转税制度等作为西方国家引导企业慈善行为的激励工具已经在实践中被广为应用。但是,国外关于企业慈善行为的理论研究、实践探索和政策激励主要针对企业公益性捐赠行为,极少涉及企业非公益性捐赠行为。就中国而言,与西方国家类似的情形同样存在。但与西方国家不同的是,中国慈善事业的捐赠主体是企业,表现为公益性和非公益性捐赠行为,这与西方国家以个人为捐赠主体的慈善行为有着本质区别。与此同时,企业非公益性捐赠的兴起改变了中国企业慈善的格局,成为影响慈善事业进步的主要社会力量。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进入新时代,我国慈善事业所处的社会背景和捐赠环境发生了一系列巨大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从计划经济时代公有制主体之间的单线性行政隶属关系,转变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多主体之间的复合型行政隶属或平等合作关系;二是政府对于慈善事业的管理模式由直接行政管理逐渐转变为政府、社会与企业相互协作的间接公共管理;三是政府在慈善事业中的角色从管理者、指导者、监督者和参与者逐步转变为主导者、引导者、规范者和协调者;四是政府和官办公益性慈善组织垄断慈善事业的局面被打破,社会慈善组织、企业和个人等政府权力之外的社会力量逐渐参与慈善事业;五是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的出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即本研究所说的“税收政策”)2017年和2018年第一次、第二次修订稿等重要政策法规陆续发布,企业慈善享受的政策扶持和税收优惠待遇相较以往有了更大进步。尤其是结转税制度作为国外最为重要的企业慈善行为激励性措施之一,被纳入我国慈善事业激励政策法规体系;六是在城乡发展共同富裕理念指导下,第三次分配理论促使企业慈善动机从纯粹的公益性转向经济理性、工具主义等经济理性维度,标志着企业慈善动机逐渐多元化。在此前提下,企业慈善正以前所未有的力度和广度向外辐射、扩张,政府慈善向企业慈善转变的趋势日渐明显。

2016年至今,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了《慈善法》,2017年和2018年修订了《企业所得税法》等一系列旨在激励企业慈善行为的政策法规。比如,《慈善法》第八十条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是,该法律没有明确指出享受税收优惠的慈善捐赠支出是否包括公益性和非公益性支出。然而,2017年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上述内容表明,企业非公益性捐赠作为符合和顺应企业利益本性和价值追求的捐赠形式依然被排除在激励性措施之外。尤其是,无论是2016年出台的《慈善法》,还是2018年最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法》,抑或是以往的激励性政策法规,均没有将企业非公益性捐赠纳入激励范围。即该慈善形式仍然被排除在激励性政策指向对象之外,这必然极大挫伤和阻碍企业参与慈善的积极性和稳定性,进而影响中国慈善事业的整体发展。

同时,与此对应的理论研究和政策激励滞后性在于:国内外成果基本上围绕企业公益性捐赠行为展开,没有关注和重视企业非公益性捐赠行为在慈善事业的公益性效果和社会救助作用。而企业非公益性捐赠已经成为中国企业慈善的主体,理应引起学界和政府的关注与支持。为此,政府作为中国慈善事业的主导者需要从社会公益角度利用激励工具引导企业非公益性捐赠行为形成公益性慈善效果来支持公益事业,协助解决社会问题,发挥企业作为慈善主体应有的作用。现阶段,中国企业非公益性捐赠行为激励的措施缺失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关于企业非公益性捐赠行为的激励指向不明;二是企业非公益性捐赠行为激励工具缺失;三是非货币性企业慈善行为激励措施欠缺。基于此,针对企业非公益性捐赠行为激励措施缺失的现状,必须引入有效、合适的激励工具。研究表明,企业非公益性捐赠既能促进社会公益,又有助于企业获得私利回报,这是政府、企业、社会和受助对象多方合作共赢的理想结果。因此,关于企业非公益性捐赠行为激励的必要性、可行性、有效性或适用性的解释性分析和定量研究对于推动中国企业慈善行为乃至慈善事业整体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在此基础上设计的逻辑主线是:围绕企业非公益性捐赠行为激励措施缺失,将企业公益性捐赠行为激励工具植入非公益性捐赠领域,探索企业非公益性捐赠的创新模式,为形成完善激励机制提供激励对策。拟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在战略性企业慈善理论指引下,是否有必要提供激励工具引导企业非公益性捐赠行为,现行的企业公益性捐赠行为激励工具能否移植和导入企业非公益性捐赠中,公益性慈善效果与激励效应能否有效融合?在共同富裕理念下,第三次分配理论如何指导企业非公益性捐赠的创新发展模式?

围绕上述核心问题,从以下方面进行了深入探索:通过分析企业慈善动机类型,明确中国企业慈善行为的利益指向、性质属性和价值判断;构建以战略性企业慈善理论为核心的研究框架;依托企业公益性捐赠激励工具分析、引导企业非公益性捐赠的可行性、适用性和有效性;研究《慈善法》颁布后企业非公益性捐赠的行为转向和制度、慈善榜等影响因素;完善新政策环境下企业非公益性捐赠行为的激励机制;探索共同富裕理念下基于第三次分配理论的企业非公益性捐赠的创新模式;提出新时代下企业非公益性捐赠行为的激励对策。

最终研究结论包括:第一,根据沪市主板上市公司样本数据的定量研究表明,上市企业慈善动机的性质总体上属于非公益性,公益性捐赠的贡献度在企业慈善中处于少数份额,这与本研究设定的战略性企业慈善行为模式相吻合;第二,企业非公益性捐赠同样可以产生公益性慈善效果,企业公益性捐赠行为激励工具适合导入企业非公益性捐赠中;第三,税收政策和特许经营制度作为企业非公益性捐赠的激励工具具有有效性、可行性与适用性;第四,在《慈善法》《企业所得税法》等激励性政策法规出台或修订后,非公益性捐赠研究有必要引入激励性规制理论并给予相应的规范,同时还应避免规制俘获;第五,访谈结果表明,《慈善法》等新政策对于企业捐赠行为转向产生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已有政策依然没有将企业非公益性捐赠纳入激励范围,存在政策缺失和供给不足;第六,在共同富裕理念下,基于第三次分配理论提出企业慈善“善经济”、企业投资慈善和企业互惠慈善等企业非公益性捐赠的创新模式。

总之,关注中国企业非公益性捐赠行为激励问题,以引导和推动企业非公益性捐赠创造更多的社会价值和公益性慈善效果为激励目标;在研究中国企业慈善主体及其价值判断的基础上,探索了企业公益性捐赠行为激励工具向企业非公益性捐赠领域移植和传递的必要性、可行性、适用性、有效性和可持续性;在定量研究、定性研究、个案研究和访谈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中国非公益性慈善行为激励机制,在共同富裕理念下基于第三次分配理论探索了企业非公益性捐赠的创新模式,并提出了新政策环境下企业非公益性捐赠行为的激励对策。其最终目的是充分发挥企业非公益性捐赠的公益性慈善价值,达到社会利益整体最大化的激励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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