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 名: | 新媒体视频监管体制创新 | ||||
英 文 名: | REGULATORY SYSTEM INNOVATION IN NEW MEDIA VIDEO | ||||
作 者: | 邓年生 | ||||
I S B N: | 978-7-5201-9537-9 | ||||
丛 书 名: | 献礼百年校庆“薪传”书系 | ||||
关 键 词: | 管理 互联网络 新媒体视频 |
从国内外监管理论可以看出,代表国家意志的政府监管既是监管的初始含义,也是后来监管含义外延后的核心要义。政府监管是政府组织依据法律的明确规定,对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及其所产生的社会问题而采取的干预和控制行为。政府监管体制创新的关键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在中国的市场经济改革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进程中,互联网产业的快速发展促成新媒体视频产业由传统媒体直办直管模式向管办分离的市场经济模式转型。随着网络视频流量从聚合分享的视频网站不断向算法推荐短视频平台和社交媒体转移,政府监管也历经了以广电为主的监管向网信办主导的监管体制的转变。
政府这一术语从广义上讲是指由国家建立并代表国家对社会进行管理的组织,包括国家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等所有公权力机关;从狭义上讲是掌管国家行政事务的国家行政机关的统称。事实上,各国政府通过制定政府规制,广泛而深入地干预和影响经济。由于单一的政府监管存在诸多局限,现代监管主体逐步由政府部门扩展到企业和行业组织以及非政府组织等第三方,在监管方式上也逐渐增加经济激励型和协商合作型。
首先,本书从监管主体和监管客体两个方面展开结构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构建新媒体视频市场监管基本模型。我国行政监管主体包括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电影局、文化和旅游部等政府机构;各级法院、检察院和公安部门划为法治监管部门;财政、税务、价格、金融等部门对视频市场的经济激励与调控具有重要作用。政府机构改革与职能调整往往呼应产业市场环境的变化。从监管客体看,主要包括广电传媒、新媒体平台、视频网站、报刊融媒、影视机构、自媒体等不同类型的市场参与者,互联网传播科技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它们在市场格局中的地位与影响。
其次,从新媒体视频行政监管、法治监管、经济性监管、行业监管等方面分别进行阐述。行政监管方面,各国政府部门不仅享有行政权,还享有相当大的立法权和司法权。不仅依法制定行政规章和产业政策,还履行标准制定、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等职能。我国政府部门针对互联网新媒体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行政监管规制;采取事前许可审批、事中过程监管、事后执法检查等方式,形成一些有特色的行政监管机制,如随机抽查机制、联合执法机制、网警公开巡查机制等。
法治监管方面,我国是对新媒体视频依法监管最早的国家之一,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和实施保障取得显著进步。在互联网信息内容、知识产权、网络安全、个人信息等方面不断完善法律规范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同时积极稳妥推进司法保障体制机制改革,探索出一些具有创新性的司法保障工作机制,如“行刑衔接”机制、网络在线审理机制、审判“三合一”机制、裁判文书公开机制等,把互联网新媒体法治推进到一个新阶段。
经济性监管方面,各国政府通过制定国民经济计划、产业扶持计划,或通过财政税收、货币金融手段、项目审批等方式来实现其产业发展目标。为提高产业竞争力,推进广播影视和网络视听产业高质量发展,我国积极推进国有传媒机构转企改制,允许影视文化传媒上市公司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并购重组,以实现产业集群化发展。同时创新“搭船出海”模式,鼓励影视文化企业“走出去”,参与海外影视文化产业投资并购。
行业监管方面,现代监管扩展到企业、行业组织以及非政府组织等第三方。在互联网平台经济中,平台企业在实际运营中担当了市场监管者的角色,通过平台内容把关机制、服务协议约束机制、内容审核外包机制、网络平台反腐机制等发挥作用。行业组织在完善行业自治规范、拓展社会管理服务、促进知识产权保护、提升行业自治能力等方面承担重要的监管与服务功能。
最后,基于国际视野对新媒体视频监管进行分析。重点考察西方发达国家行政监管、法治监管、行业监管等方面的举措与做法。行政监管包括机构改革、所有权监管放松以及产业促进与保护;法治监管包括网络非法信息管制、严格保护数字版权、依法保护个人信息(隐私)、立法监管智能信息;行业监管包括行业自律规范和自律机制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