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 名: | 刑事庭审调查改革的理论与实践 | ||||
英 文 名: | Theory and Practice of the Criminal Trial Investigation Reform | ||||
作 者: | 李文军 | ||||
I S B N: | 978-7-5201-6125-1 | ||||
丛 书 名: | 中国社会科学博士后文库 | ||||
关 键 词: | 审判 刑事诉讼 理论实践 调查改革 |
本书以刑事庭审调查改革为主要研究对象,通过对成都市两级法院示范庭和对比庭的实证考察,并结合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重点研究法庭举证、法庭质证、人证、法庭认证问题,以期对我国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有所助益。本书在结构上共分为七章,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导论”,主要介绍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成都市两级法院改革试点的部署过程以及对解决庭审虚化的意义。本书的实证材料主要源于两级法院刑庭一审改革试点的示范庭案件,以及与此大致类似且同期审理的未经改革试点的对比庭案件。示范庭和对比庭案件的审理时间范围为2015年2月至2016年4月。研究总结成都市两级法院庭审实质化改革经验,可以为接下来改革的继续推进提供理论支持。
第二章“刑事庭审调查改革的案件考察”,主要对案件类型、案件审级和未来走向进行了讨论。繁简分流机制构建的不当直接导致法院无法将有限的司法资源投入被告人不认罪以及关键证据存疑的案件。庭审实质化改革的有限性,部分体现在基层法院案件对象的选择上,将大量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作为试点改革对象,违背了改革主要针对重大疑难案件和被告人不认罪案件的要求。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也掺杂了较多被告人完全认罪认罚的案件和认罪但有少数争议的案件。根据诉讼程序的动态规律,审判人员的心证会随着一审程序的推进和后续审级的改变而发生变化。但案件事实的认定、法律的适用,一审程序相较二审上诉程序更具优势,合理的诉讼程序运行机制在审级上应以一审为中心。二审上诉案件原则上不属于庭审实质化改革的对象,仅在少数情况下可将其纳入实质化的审理范围。未来的庭审实质化改革应更多关注一审案件的法庭调查环节,控辩双方用于证明本方主张的证据资料,必须经过充分调查、辩论后,才能将其作为法院裁决的根据,无特殊原因控辩双方应接受一审法庭调查的结果。
第三章“刑事庭审调查改革的法庭举证”,主要对举证顺序、举证主体、举证范围进行了探讨。证据调查顺序的确定,应在控辩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征求合议庭法官的意见。我国与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法庭调查程序设置大体相当,只不过因制度设计的理念偏差,使部分人权保障程序缺失,出现了“客观到主观”或“主观到客观”的证据调查顺序。这种看似有序的证据出示方式,内在缺陷是法庭举证形式化、缺乏逻辑性,容易造成证明体系紊乱。1996年《刑事诉讼法》将被害人纳入诉讼当事人范畴,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契合了强化被害人保护的国际趋势,有利于实现各诉讼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但被害人的当事人化与法理存在冲突,有违刑事诉讼程序运行的基本法理。公诉人讯问被告人的前置明显削弱了被告人的主体地位,而被告人角色定位的客体化与其诉讼主体地位不符,容易导致公诉方和法庭过度依赖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当前实务中面临的另一个突出问题是控方的举证过于简单和片面:一是分组批量举证导致辩方无法有效进行质证。二是公诉方的举证偏于定罪证据、罪重证据而忽视量刑证据、罪轻证据,这明显有违检察官的举证责任和客观义务。
第四章“刑事庭审调查改革的法庭质证”,主要对法庭质证的意义、法庭质证的内在结构、法庭质证的配套程序优化进行了探讨。法庭质证不仅是控辩双方反驳对方出示证据资料的重要手段,也是对裁判者心证施加影响的重要途径。法官在诉讼证明过程中的职能定位,决定其只能作为消极的听审主体而不是积极的质证主体。质证对象与证明对象不同,前者是证据资料而后者是与犯罪有关的定罪量刑事实。至于免予质证证据与免证事实的区别,前者是无争议的证据、保密证据等,后者是具有高度可靠性的证据资料。虽然免予质证的证据资料不要求进行质证,但必要时仍可将部分证据资料纳入质证的客体范围。质证内容包括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两方面。随着庭审实质化改革的继续推进和直接言词原则的贯彻,以人证调查为主线并穿插实物证据的庭审调查方式,将取代以讯问被告人为中心的证据审核方式,形成以交叉询问和对质询问为主、职权询问为辅的混合式人证调查方法。法庭质证配套程序的优化,主要应从两方面着手:一是通过庭前会议聚缩质证的范围;二是保障被告人获得律师的帮助权。
第五章“刑事庭审调查改革的人证问题”,主要对证据调查发展变化、人证调查基本方法、关键证人出庭进行了探讨。人证调查因诉讼结构不同存在差异,传统职权主义的证据调查由法官主导,发问方式多采叙述式陈述体现事实,利在于陈述完整、易于发现案件事实真相;弊则易混淆争点,使裁判者产生预断。我国刑诉法针对控辩双方的对抗性制度设置并不合理,没有严格划分控方证人和辩方证人,也没有适当区分主询问和反询问,以致刑事证据调查的禁止诱导询问规定,为绝对禁止诱导询问规则。完善刑事庭审人证调查制度,要改变以讯问被告人为中心的证据审核方式;案件的关键证人应出庭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适当调整裁判者对证据调查的诉讼指挥权;完善庭审调查控辩双方进行对抗的相关规则;弥合证据调查主体和调查方式的多元性冲突;根据证据资料的不同形式,应采取以人证调查为主线并穿插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资料的言词化审理。庭审实质化改革尽管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部分必要证人的出庭,但必要证人的出庭率仍然偏低。证人出庭作证本身并非目的,而是落实传闻证据规则或直接言词原则,以确保控辩双方尤其是辩方的对质权。
第六章“刑事庭审调查改革的法庭认证”,主要对法庭认证的意义、当庭认证的纷争、认证依据、认证内容进行了探讨。根据裁判者认证时间节点的不同,法庭认证可分为庭前认证、庭审认证、裁判认证,庭审认证又可分为当庭认证和迟延认证。当庭认证符合集中审理原则和直接言词原则的要求,认证时间既可在法庭调查阶段,也可在法庭辩论后闭庭前。庭审实质化改革要求对当庭出示的证据是否采纳或采信,当庭作出判断。但改革并没有明显提升证据资料的当庭认证率,这与我国刑事审判认证规则体系缺乏可操作性、审判人员的裁判说理能力有限相关。证据的本质属性为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而非仅涵盖部分一般标准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从司法认证的规律来看,证明力规则仅可作为自由心证的例外,应构建以证据能力规则为中心的证据规则体系;同时应分离证据准入和证据评估的审查认定,包括审查主体、审查阶段、审查效果,并完善控辩双方对证据资格认定提出异议和获得上诉救济的程序保障机制。
第七章“结论”,主要对刑事庭审调查改革的实现程度、效果评价、改革路径展开了论述。庭审实质化改革的成效主要体现在证人出庭增多、被告人辩护权得到保障、控辩双方的对抗化明显。但是,改革并未使以往庭审模式发生根本转变,法官认定案件事实仍依赖书面证言,关键证人出庭较少,“排非”调查形式化。因此,庭审实质化改革虽然有效但有限,尚未达到改革的预期目标。这与改革的规划有限、执行不力,以及侦诉审各机关之间的宪法法律定位相关。改革规划的有限性在于缺乏顶层设计的改革试点方案,偏向制度改良而忽视制度创新,可能导致对某一问题改革的“内卷化”现象。庭审实质化改革的技术路径和法治路径,属于协同关系而非排斥关系,二者的直接目的虽有不同,但最终目标都在于充分保障人权、提升司法能力、维护司法独立。技术路径是法治路径达成的基本方式,而法治路径是技术路径的前进方向。通过破除技术路径遇到的制度框架障碍,可以促进改革目标的达成。